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95號
MLDV,106,家聲,95,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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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50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 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被繼承人絲群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 在案(104 年度司繼字第150 號)。茲為明瞭繼承人繼承之 狀況,便於續行債務追索以維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荷蘭銀行禮享金 / 餘額代償申請表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支付命令各1 份在卷足參,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 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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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