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129號
MLDV,106,家聲,129,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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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劉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105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 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遠鵬陳偉松(更 名為陳文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 ,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在案(101 年 度司繼字第105 號)為了解本案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委任狀、本 院苗院月八十九年執儉二七九九第04080 號債權憑證、繼續 執行紀錄表及本院106 年7 月17日苗院傑家字第021040號函 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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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