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他調字,96年度,3號
PCEV,96,板簡他調,3,2007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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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南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高弘倉即弘昌自動化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兩造簽訂之「工程設備承包合約書」 約定內容給付工程尾款等事實,係涉及上開合約規定所生之 爭訟事件,而依系爭合約第14條第6 款約定,兩造就上開事 件已合意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 約書影本可稽,是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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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