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59號
MLDV,106,司催,59,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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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李建國之法定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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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5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5NZ-0500070-8 │普通股 │1 │18 │ │
├──┼───────────────┼─────────────┼──────┼───┼─────┼───┤
│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5NZ-0513105-9 │普通股 │1 │19 │ │
├──┼───────────────┼─────────────┼──────┼───┼─────┼───┤
│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520073-9 │普通股 │1 │27 │ │
├──┼───────────────┼─────────────┼──────┼───┼─────┼───┤
│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568476-6 │普通股 │1 │4 │ │
├──┼───────────────┼─────────────┼──────┼───┼─────┼───┤
│0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587450-2 │普通股 │1 │1 │ │
├──┼───────────────┼─────────────┼──────┼───┼─────┼───┤
│0006│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604755-8 │普通股 │1 │1 │ │
├──┼───────────────┼─────────────┼──────┼───┼─────┼───┤
│0007│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636598-6 │普通股 │1 │6 │ │
├──┼───────────────┼─────────────┼──────┼───┼─────┼───┤
│0008│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Z-0888050-3 │普通股 │1 │3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附 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 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 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 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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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