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6年度,681號
PCEV,96,板小,681,200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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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奇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林張梅玉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 春 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利 海 強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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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奇潔有│941130│CK4954│彰化商業銀│30000元 │
│ │限公司│ │531 │行蘆洲分行│ │
├──┼───┼───┼───┼─────┼─────┤
│ 2 │奇潔有│951130│CK4954│彰化商業銀│30000元 │
│ │限公司│ │532 │行蘆洲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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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