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04號
PCDV,106,訴,1704,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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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04號
原   告 精洲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君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翃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被   告 陳景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 度臺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 第3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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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洲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