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96年度,10號
TPSM,96,台附,10,2007020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附設仁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洪方
被 上訴 人 己○○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己○○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請求損害賠
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第二審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己○○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己○○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甲○○乙○○丙○○丁○○戊○○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關於己○○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上訴人甲○○乙○○丙○○丁○○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陳 晴 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五  日 G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