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1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章文雄即李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張文雄( 原名:李文雄) 於民國92年10月22日間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0月22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
息至民國93年6 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
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戶籍
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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