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
原 告 林德旺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彭榮輝
被 告 賴榮清
被 告 賴榮華
被 告 羅彭玉妹
被 告 何賴玉金
前列被告五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江宇程律師
被 告 林呈泉
被 告 林振榮
被 告 楊文志
被 告 林憲璋
被 告 林憲達
被 告 林憲立
被 告 林篤宏
被 告 林篤良
被 告 林篤生
被 告 林敏惠
被 告 李林笑美
被 告 林錦秀
被 告 林長成
被 告 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 、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 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耕地三七 五減租條例第26條亦定有明文。而所謂租佃爭議指出租人與 承租人間因租用耕地所發生之一切爭議而言,舉凡租期屆滿 、違法轉租、積欠租金、返還租賃物、應付違約金或損害金 、以及租賃關係之存否均屬之,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2052號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判決意旨可 參照。是以,租佃爭議事件,以經過調解、調處為起訴必備 要件,如未經調解、調處而逕行起訴者,即屬欠缺訴訟要件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2981號判決參照)。二、原告本件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林彭嬌妹之養子,林彭嬌妹 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死亡。林彭嬌妹生前與被告賴榮華、彭 榮輝、賴榮清、羅彭玉妹、何賴玉金等5人(下稱賴榮華等5 人)共同與出租人即被告林呈泉、林振榮、楊文志、林憲璋 、林憲達、林憲立、林篤宏、林篤良、林篤生、林敏惠、李 林笑美、林錦秀、林長成、林慧、彭榮輝、賴榮清等16人( 下稱林呈泉等16人)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簽訂耕地三七五租約(原證3;下稱系 爭耕地租約),承租系爭土地,被告彭榮輝、賴榮清同時為 出租人及承租人。林彭嬌妹過世後,已由原告繼承系爭耕地 租約,惟賴榮華等5人並非林彭嬌妹之繼承人,竟出具不實 之切結書,以原告非實際系爭土地現耕繼承人為由,向新北 市中和區公所辦理租約變更登記,將承租人變更為賴榮華等 5人。系爭耕地租約到期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 規定,本應由原告與賴榮華等5人共同續訂租約,惟出租人 林呈泉等16人與賴榮華等5人未將原告列為共同承租人,而 未辦理租約登記,原告自得訴請確認原告就系爭耕地租約有 共同承租關係,並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 原承租人即原告之被繼承人彭林嬌妹死亡後,系爭耕地租約 原登記之書面租約復已屆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協同辦理系 爭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名義變更登記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 就系爭土地上之耕地三七五共同租賃關係存在;被告應協同 原告就系爭土地之中瑞字第38號系爭耕地租約(按:依原告 所提原證3之耕地租約影本、原證4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繼承變 更登記申請書影本,系爭耕地租約字號應為「中瑞字第013 號」;原告起訴狀應係誤載為「中瑞字第38號」,併此敘明 )辦理耕地租約登記,租期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 日止。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繼承其被繼承人林彭嬌妹為系爭耕 地租約之共同承租人,並已經耕地租約登記,嗣林彭嬌妹死
亡,其因繼承而與被告賴榮華等5人為系爭耕地租約之共同 承租人,因而與出租人即被告林呈泉等16人間,就系爭土地 有租佃關係存在,故而訴請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耕地三七五 共同租賃關係存在,並訴請被告協同辦理系爭耕地租約登記 等情。核其主張之內容,顯係本於系爭土地之租佃關係對被 告有所請求,依首揭說明,本件自屬租佃爭議之範 調處、調解,即不得起訴。是原告謂其本件起訴毋庸依耕地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先經調解、調處云云,洵 無足採。因此,原告未經依前開規定調處、調解,即逕向本 院提起本件訴訟,自屬原告起訴之要件顯有不備,且無從補 正,應予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