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84號
MLDV,106,司促,3784,2017072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黃宣晴即黃素珍
      黃岸
      黃施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柒佰陸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黃宣晴即黃素珍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私
     立君毅高中進修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黃岸黃施麗珠
     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 元整,又於100 年就讀育達商
     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岸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
     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 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70,384 元,約定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4 年07
     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 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261,763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78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岸、黃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7131 │晴即黃素珍│9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黃施麗珠│      │      │       │
├──┼───┼─────┼──────┼──────┼───────┤
│ 002│新臺幣│黃岸、黃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74632│晴即黃素珍│9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岸、黃宣│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7131 │晴即黃素珍│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黃施麗珠│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岸、黃宣│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4632│晴即黃素珍│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