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鄧來順
被 告 謝進光即順進汽車企業行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旗簡字第40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2
月13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一般放款餘 額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及客戶授受信、保證、 基金、信用卡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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