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50號
MLDV,106,司促,3750,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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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秀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秀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27日止累計209,
    336 元正未給付,其中203,055 元為消費款;6,281 元
    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7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秀李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3055│     │6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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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