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6年度,57號
SSEV,96,新簡,57,200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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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南縣玉井鄉農會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新台幣20萬元整(即農業發展基 金貸款),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3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96年 11 月12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 分之2機動計息,每6月付本息一次,若未約定履行時,喪失 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貸 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中國 農民銀行(嗣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利率 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利率加一成計 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中國農民 銀行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改按中國農民銀行 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被告於94年11月12日繳納本息 後迄末為清償,尚欠13332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等語,並提出借據暨約定條款、放款往來明細表等 件為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條款、放款往來明 細表等件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 述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 ,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貸款餘額133320元,及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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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