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5年度,1751號
SLEV,95,士簡,1751,20070202,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士簡字第175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威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2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壹拾叁萬陸仟陸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二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編號一至二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伊持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屆期 提示均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2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 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 幣3,136,600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 自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2,086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32,286元
附表:(新台幣)
┌─┬─────┬─────┬──────┬─────┐
│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 │發 票 日│金 額│
│號│ │ │提 示 日│ │
├─┼─────┼─────┼──────┼─────┤
│1 │誠泰銀行建│DB0000000 │94年11月3日 │1,568,300 │
│ │成分行 │ │94年11月3日 │元 │
├─┼─────┼─────┼──────┼─────┤
│2 │誠泰銀行建│DB0000000 │94年11月3日 │1,568,300 │
│ │成分行 │ │94年11月3日 │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