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6年度,45號
CYEV,96,嘉簡,45,200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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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4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翃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上午9
時57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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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翃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