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2月14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兩造與兩造之產險公司已經談妥,本件事故是由相對人清償
肆萬元與聲請人,相對人不得再向聲請人請求賠償。
相對人
沒有意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
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