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6年度,31號
CYEV,96,嘉小調,31,200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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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2月14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兩造與兩造之產險公司已經談妥,本件事故是由相對人清償
  肆萬元與聲請人,相對人不得再向聲請人請求賠償。
相對人
  沒有意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
  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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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