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正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該公司
營業所址及法定代理人真正住居所,並提出該公司登記資料
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告乙○○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三、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真正住
居所,並提出該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四、補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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