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5年度,1399號
NHEV,95,湖簡,1399,200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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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正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該公司
  營業所址及法定代理人真正住居所,並提出該公司登記資料
  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告乙○○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三、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真正住
  居所,並提出該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四、補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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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