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姵驊即王秋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陸仟貳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姵驊即王秋子於民國94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
款450,000 元,約定分05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
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
06月26日止累計1,163,426 元正未給付,( 其中363,41
5 元為本金,800,011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姵驊即王秋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26日止
累計142,780 元正未給付,其中44,770元為消費款;94
,410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通信貸
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王姵驊即王│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4770 │秋子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姵驊即王│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63415│秋子 │6月27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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