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張瀝云即張弼淳
張瑞添
吳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張瀝云即張弼淳於民國(下同)102 年就讀
私立君毅高中進修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張瑞添、吳瑞
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
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345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4 年07月01日) 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 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5,345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