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鍾意瑩
鍾慶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鍾意瑩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私立建台中
學時,邀同債務人鍾慶鉉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8,420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4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 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28,42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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