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聲字,96年度,10號
FSEV,96,鳳簡聲,10,200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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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黑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5年12月5 日對相對人所發之屏東崇蘭郵局第287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清償欠款事件,聲請人遂於 95 年12月5日以「屏東崇蘭郵局第287號存證信函」通知相 對人業務侵占、挪用公款之事實,惟上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 遷移不明而遭退件,為此乃聲請裁定准就95年12月5日「屏 東崇蘭郵局第287號存證信函」所為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上開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及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核 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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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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