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陳貴枝
黃佳祥
黃佳權
黃惠珍
視同上訴人 黃碧階
黃劉瑞貞
黃佳彬
黃佳銘
劉毓秀
黃惠玲
黃佳鴻
被 上訴人 黃佳勳
黃佳湧
黃佳賢
張月桂
黃佳正
黃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墊支測繪費用新臺幣1700元。 理 由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未果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茲本院前已裁定命上訴人3日內預納進行訴訟必要之測繪費,惟民國106年7月23日為止上訴人全數收受送達、迄仍未預納,揆諸首揭規定,現定期令被上訴人墊支,苟被上訴人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