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604號
KSEV,97,雄補,604,200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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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鎧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二)原告如就同一案件(案號為96年北簡字第55158 號)已由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受理,請自行撤回本件起訴。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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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鎧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