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20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薪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2,457,7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35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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