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843,128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25,08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4,080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
項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項表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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