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瑞璋
湯張素珍
張月琴
古一郎(即古張菊蘭之繼承人)
古育良(即古張菊蘭之繼承人)
古昆政(即古張菊蘭之繼承人)
古金玫(即古張菊蘭之繼承人)
張錦漢
張玟瑤(原名張梅蘭)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亦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延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
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被上訴人應 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張子春之繼承人即 上訴人張瑞璋、湯張素珍、張月琴、古一郎、古育良、古昆 政、古金玫、張亦鎔、張錦漢、張玟瑤(下稱上訴人等10人 )公同共有;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等10人新臺幣(下同 )2,700,000 元公同共有,並給付上訴人古一郎、古育良、 古昆政、古金玫150,000 元公同共有、上訴人張玟瑤150,00 0 元、張錦漢150,000 元、張亦鎔150,000 元、湯張素珍10
0,000 元、張月琴100,0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等10人2,000,000 元公同共有。有關訴之聲 明第1 項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658,285 元,與聲明第2 項之金額共 3,500,000 元(計算式:2,70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100,000 +100,000 =3,500,000 )、第3 項之金額2,000,000 元合併計算,總價額為8,158, 285 元(計算式:2,658,285 +3,500,000 +2,000,000 = 8,158,285 ),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158,28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676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編│ 請 求 返 還 之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苗栗縣苗栗市建功段)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四│
│ │ │ │ │ │捨五入) │
├─┼──────────────────┼─────┴────┼────┼─────────┤
│⒈│284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 146,200元 │
│ │上苗里中山路21號地下1 樓) │為146,200元 │ │ │
├─┼──────────────────┼──────────┤ ├─────────┤
│⒉│286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 195,400元 │
│ │上苗里中山路21號1 樓) │為195,400元 │ │ │
├─┼──────────────────┼──────────┤ 全部 ├─────────┤
│⒊│286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 201,200元 │
│ │上苗里中山路21號2 樓) │為201,200元 │ │ │
├─┼──────────────────┼──────────┤ ├─────────┤
│⒋│286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 201,200元 │
│ │上苗里中山路21號3 樓) │為201,200元 │ │ │
├─┼──────────────────┼─────┬────┼────┼─────────┤
│⒌│519 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苗栗縣苗栗市社│ │ 10 │ │ 285,714 元 │
│ │寮岡段245-225 地號土地) │ │ │ │ │
├─┼──────────────────┤ 50,000元 ├────┤ 4/7 ├─────────┤
│⒍│520 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苗栗縣苗栗市社│ │ 57 │ │ 1,628,571 元 │
│ │寮岡段245-178 地號土地) │ │ │ │ │
├─┴──────────────────┴─────┴────┴────┼─────────┤
│ 合 計│ 2,658,285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