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嘉椿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 月28日下午3 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
二、原告於收取款項後,願撤銷對於被告嘉椿公司對於臺灣自來
水公司北區工程處之工程款之假扣押案件。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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