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告兼上列
訴訟代理人 己○○
住高雄市○○區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79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 月16日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一室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到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己○○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原告訴訟代理人
被告就繼承被繼承人王博厚的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作為調解
方案。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同意原告的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二分之一。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博厚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