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12號
PCDV,106,訴,1112,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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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雲鵬
訴 訟 代理人 洪巧芸
被    告 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嘉文
被    告 周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易公司)為資金週轉之 需,於民國105年4月7日邀同被告張嘉文周宗樺為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額度新台幣(下 同)300萬元範圍內為限額授信往來。
㈡被告恩易公司於105 年4 月11日分別向原告借款165 萬元、 135 萬元,並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還款方 式為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利率計算方式則為自借款日起按本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3. 8%(合計為4.88% )計息,嗣後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每3 個月 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且依上開授信契約書第2 條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 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恩易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5 年12月11日止,即未再依 約繳納,經原告屢次通知均相應不理,且經原告查詢台灣票 據交換所資訊,被告恩易公司業於同年10月7 日因存款不足 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則依授信契約書第6 條之約定,被告恩 易公司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恩易公司尚積欠原告23 7 萬1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37 萬1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憑證、授信約定書等 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237 萬1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附表:
┌─┬──────┬──────┬──────┬───────┬───┬───────────────┐
│編│債 權 本 金 │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 │ 利 息 │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號│ (新臺幣) │ │ │ 計 算 期 間 │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1 │1,304,172元 │105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自105年12月11 │4.88% │自106年1月11日│106年7月11日起│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 │
├─┼──────┼──────┼──────┼───────┼───┼───────┼───────┤
│ │1,067,049元 │105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自105年12月11 │4.88% │自106年1月11日│106年7月11日起│
│2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 │
├─┴──────┴──────┴──────┴───────┴───┴───────┴───────┤
│合計:2,371,22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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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