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6年度,12號
MLDM,106,訴緝,12,20170724,2

1/3頁 下一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明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355 號、第571 號),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供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為認 罪之意思表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合予敘明。
三、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行為後,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業於民國104 年6 月 10日公布修正,並於105 年1 月1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護照 條例第24條第3 項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 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為第31條第1 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 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另增訂護照條例第29條第1 款規定 :「買賣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 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規定之法定 本刑較輕,且未設如修正後護照條例第29條第1 款買賣護照 之加重規定,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護照條例 第24條第3 項之規定。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護照條例第24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355號
101年度偵字第571號
被 告 王勝發
莫雲昌
徐鎮西
江欣宜
張淑珍
林隆添
徐志青
吳佳德
黃鳳玉
廖朝傳
謝銘森
林世國
風玉英
譚憲晃
譚鴻恩
范芯語




董生美
邱孔源
江文雲
邱安睦
傅志彰
江德水
徐相博
黃秀鈴
黃鑫光
江碧玉
張曉丹
甲○○
劉鑫祥
吳昌達
吳明龍
吳清良
張淑芬
黃玉琴
劉燕輝
謝其明
王浩宇
江耀豐
林筱玲
陳德明
邱芝律
蕭秀美
龍思嘉
張雨菁
曾建偉
張金祥
張肇羽
梁惠菁
劉燕樑
彭馨慧
施家豪
徐文里
柯禹夆
廖文魁
陳秀雲
徐淑珍




林明輝
傅駿
劉吉發
陳春福
吳君浩
徐炳清
林國盛
楊美玲
李煥梅
陳春珍
劉振權
劉巧
邱源盛
鄭業揚
張佑菁
邱勝春
謝水生
鍾志偉
鍾鎮金
郭耀文
顏業相
張肇其
郭耀智
上 一 人 王勝和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李尚謙
陳采諭
李盛基
劉寶蓮
林漢珩
徐宗騰
林盈富
陳雲龍
徐振傑
蕭玉嬌
邱大順
朱珈漪
林月琴
劉志龍
陳黎馨




宋景洪
李慶釗
劉苗貴
滕海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鎮西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下稱苗 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3月8日完成 社會勞動之履行執行完畢。莫雲昌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苗栗 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甫於98年3月12 日假釋出監,於98年10月 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 為執行完畢。張淑珍前因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甫於98年7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謝銘森前 因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經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甫於95年10月3 日徒 刑執行完畢。風玉英前因贓物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 刑4 月確定,甫於98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黃鑫光前因竊盜 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6年9月9日 徒刑執行完畢。江碧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 刑並定應執行7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吳 昌達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7 年10月15日(經減刑),甫於97年3月1日執行完畢 。謝其明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 確定(經減刑),甫於96年9 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王浩宇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甫於99年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江耀豐前因 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確定,甫於98年8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陳德明前因侵占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甫於 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蕭秀美前因竊盜案件,經苗栗 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5年4月23日執行完畢。曾 建偉前因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 於97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張金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1 年確定(經減 刑),甫於96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徐文里前因贓物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8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 。陳秀雲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減刑),甫於98年1月4日徒刑執行 完畢。徐淑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



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98年5月17日執 行完畢。林明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 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6年5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 吳君浩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刑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月確定,99年9月15日假釋出監,甫於 99年1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劉 巧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甫於100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謝水生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甫於100年5月9日社會勞動履行完畢。鍾志偉前因 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 月確定(經減刑),甫於97年1 月27日執行完畢。鍾鎮金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甫於100 年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李尚謙前因 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減刑), 甫於97年3 月30日執行完畢。林漢珩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苗 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7年7月 12日執行完畢。林盈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 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96 年4 月28日執行完畢。蕭玉嬌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8年11月19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邱大順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減刑),甫於98年11 月27日執行完畢。陳黎馨前因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9年7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被告李慶 釗前因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定, 96年4月19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執行完畢。二、徐炳清前於99年間,前往大陸地區旅遊之際,結識大陸地區 人士「何勇」(身分不詳),何勇告知徐炳清:伊在收購我 國人民中華民國護照,徐炳清若為伊在臺灣地區收購中華民 國護照,代價為每本人民幣7,000 元等語,徐炳清允諾後, 返臺即將上情告知其弟徐宗騰,二人均認此有利可圖,即共 同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推由徐宗騰 對外收購護照,取得之每本護照徐宗騰可向徐炳清領取新臺 幣(以下同)2萬4,000元之代價(包含申辦護照一切所需之 費用),徐炳清則負責將徐宗騰所收購之護照(包含徐炳清 本人之護照),以及部分護照由徐炳清辦理土耳其或巴拉圭 之簽證,分5 次郵寄至大陸地區由何勇收受,並不定期前往 大陸地區向何勇收取販賣護照之代價。而徐宗騰除親自對外 收購護照外,並以交付每本護照可抽取2,000 元之利潤為誘



因,邀集友人徐文里、風玉英(為徐文里女友)、徐振傑( 綽號「小君(音譯)」)與張淑芬(為徐振傑女友),五人 亦共同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以每本護照 數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代價,對外收購。其作案模式為:收 購之對象,苟為尚未持有護照之人,由渠等引領前往相館拍 照,並要求交付身分證件正本;至於已持有有護照者,則辦 理護照遺失以補發新護照,或直接交付舊護照,嗣均委託苗 栗永慶旅行社與苗栗新和平旅行社代為向外交部領務局申領 護照,待領得護照後,再交由徐宗騰轉交徐炳清。適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王勝發等人(包含徐文里、風玉英與張淑芬本人 ),因貪圖小利,即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 ,收受前揭代價後,將護照販賣與徐宗騰徐文里、風玉英 、徐振傑、張淑芬五人。
三、郭耀智與邱安睦自100 年間起,即共同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 供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由邱安睦提供自綽號「阿偉」(身 分不詳)之人取得資金,以每本護照數千元之代價,放款質 押或收購他人護照(郭耀智並兼辦部分護照之土耳其或巴拉 圭簽證)後,委託苗栗永信旅行社、新竹年樺旅行社與新竹 竹風旅行社代為向外交部領務局申領護照,待領得護照(部 分含簽證)後,再由郭耀智分3次、邱安睦分2次寄送至大陸 地區供人蛇集團使用,而邱安睦另有1 次在桃園中正機場交 付與該人蛇集團成員。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譚憲晃等人(包 含邱安睦本人),因貪圖小利,即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 名使用之犯意,收受前揭代價後,將護照交付郭耀智與邱安 睦遂行上開犯行。
四、嗣於100 年6月間迄9月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陸續接獲 我國駐愛爾蘭、法國、土耳其、英國、法國與等國代表處通 報,有大陸地區人士15名分持變造之譚鴻恩張肇其、吳佳 德、鄭業揚劉吉發施家豪張肇羽、譚幼玲、范芯語江碧玉江耀豐張金祥王浩宇譚憲晃林筱玲中華民 國護照欲偷渡入出該國國境遭查獲後,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國 境事務大隊報請本署指揮偵辦,進而於101 年1月5日,在徐 炳清位於新北市○○區○○里○○街00巷0 號3 樓住處扣得 UPS寄運(往大陸)收據4張、榮泰旅行社徐炳清委辦簽證 收據1張、土耳其辦事處申請簽證收據3張及巴拉圭申請簽證 收據1張,在郭耀智位於苗栗縣○○鎮○○里○○巷00○0號 住處扣得載有大陸地區住址之字條1張,而查獲上情。五、案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報請指揮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欄二之部分
┌───┬────────┬──────────────┐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徐炳清之自白│徐炳清徐宗騰全部犯罪事實 │
│ │ │ │
├───┼────────┼──────────────┤
│ 2 │被告徐宗騰之自白│徐炳清徐宗騰徐振傑、張淑│
│ │ │芬、徐文里與風玉英全部犯罪事│
│ │ │實 │
├───┼────────┼──────────────┤
│ 3 │被告徐振傑之自白│徐宗騰徐振傑與張淑芬全部犯│
│ │ │罪事實 │
├───┼────────┼──────────────┤
│ 4 │被告徐文里之自白│徐宗騰徐文里與風玉英全部犯│
│ │ │罪事實 │
├───┼────────┼──────────────┤
│ 5 │被告張淑芬之自白│徐宗騰徐振傑與張淑芬全部犯│
│ │ │罪事實 │
├───┼────────┼──────────────┤
│ 6 │被告風玉英之自白│徐文里與風玉英全部犯罪事實 │
├───┼────────┼──────────────┤
│ 7 │被告王勝發之供述│王勝發坦認委請綽號「阿龍」之│
│ │ │人申辦護照,惟與該人不熟,嗣│
│ │ │後也未領到護照之事實 │
├───┼────────┼──────────────┤
│ 8 │被告江欣宜之供述│江欣宜坦認委請綽號「阿龍」之│
│ │ │人申辦護照,惟與該人僅見過兩│
│ │ │、三次,嗣後也未領到護照,也│
│ │ │無法找到「阿龍」之事實 │
├───┼────────┼──────────────┤
│ 9 │被告張淑珍之自白│張淑珍將舊護照、身分證及相片│
│ │ │交付徐振傑徐宗騰則將8,000 │
│ │ │元交付張淑珍作為收購護照之對│
│ │ │價 │
├───┼────────┼──────────────┤
│ 10 │被告吳佳德之供述│吳佳德委託友人林盈富代辦護照│
│ │ │,惟林盈富始終未將護照交付吳│
│ │ │佳德之事實 │
├───┼────────┼──────────────┤




│ 11 │被告謝銘森之自白│謝銘森以3,000元代價,販賣護 │
│ │ │照與吳佳德之事實 │
├───┼────────┼──────────────┤
│ 12 │被告林世國之供述│林世國辯稱護照遺失之事實 │
├───┼────────┼──────────────┤
│ 13 │被告江文雲之供述│江文雲辯稱護照遺失之事實 │
├───┼────────┼──────────────┤
│ 14 │被告江德水之自白│江德水坦認以1萬2,000元之代價│
│ │ │,販賣江德水江文雄護照與徐│
│ │ │文里之事實 │
├───┼────────┼──────────────┤
│ 15 │被告徐相博之自白│徐相博坦認以2,000元代價,販 │
│ │ │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16 │被告黃秀鈴之自白│黃秀鈴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 │
│ │ │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17 │被告黃鑫光之自白│黃鑫光坦認以2,500元之代價, │
│ │ │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18 │被告張曉丹之自白│張曉丹坦認以6,000元之代價, │
│ │ │販賣護照與徐振傑徐宗騰之事│
│ │ │實 │
├───┼────────┼──────────────┤
│ 19 │被告甲○○之自白│甲○○坦認以不詳代價(未談妥│
│ │ │),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20 │被告劉燕輝之供述│劉燕輝坦認以8,000元代價,販 │
│ │ │賣護照與徐宗騰之事實 │
├───┼────────┼──────────────┤
│ 21 │被告謝其明之自白│謝其明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 │
│ │ │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
│ 22 │被告王浩宇之供述│王浩宇辯稱確有委託徐振傑辦理│
│ │ │護照之事實,然嗣後就沒有下文│
│ │ │云云 │
├───┼────────┼──────────────┤
│ 23 │被告江耀豐之供述│江耀豐辯稱確有委託徐振傑辦理│
│ │ │護照之事實,然嗣後就因江耀豐
│ │ │入監而沒有下文云云 │




├───┼────────┼──────────────┤
│ 24 │被告林筱玲之自白│林筱玲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 │
│ │ │賣護照與張淑芬之事實 │
├───┼────────┼──────────────┤
│ 25 │被告蕭秀美之供述│蕭秀美辯稱未曾申辦護照云云 │
├───┼────────┼──────────────┤
│ 26 │被告龍思嘉之自白│龍思嘉坦認以8,000元代價,販 │
│ │ │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
│ 27 │被告張雨菁之自白│張雨菁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 │
│ │ │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
│ 28 │被告曾建偉之供述│曾建偉辯稱確有委請徐振傑代辦│
│ │ │護照,欲出國娶妻云云 │
├───┼────────┼──────────────┤
│ 29 │被告張金祥之供述│張金祥供稱有交付身分證及相片│
│ │ │與徐文里,惟未收取代價,亦不│
│ │ │知徐文里作何用途云云 │
├───┼────────┼──────────────┤
│ 30 │被告梁惠菁之供述│梁惠菁辯稱未曾申辦護照,但不│
│ │ │否認護照申請書上之相片為其本│
│ │ │人之事實 │
├───┼────────┼──────────────┤
│ 31 │被告陳秀雲之自白│陳秀雲坦認以8,000元代價,販 │
│ │ │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
│ 32 │被告林國盛之自白│林國盛坦認(1)將其與黃鳳玉
│ │ │之護照,以3萬6,000元之代價販│
│ │ │賣給徐宗騰之事實(2)受徐宗 │
│ │ │騰指示,前往旅行社領取3本護 │
│ │ │照(吳佳德謝銘森廖朝傳)│
│ │ │交付徐宗騰之事實 │
├───┼────────┼──────────────┤
│ 33 │被告楊美玲之自白│陳秀雲坦認以7、8千元代價,販│
│ │ │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
│ 34 │被告劉振權之自白│劉振權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 │
│ │ │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35 │被告劉巧珍之供述│劉巧珍辯稱為曾有申辦護照,但│




│ │ │不否認護照申請書上之相片為其│
│ │ │本人之事實 │
├───┼────────┼──────────────┤
│ 36 │被告邱源盛之自白│邱源盛坦認:徐文里有以數次之│
│ │ │飲宴向邱源盛購買護照之事實 │
├───┼────────┼──────────────┤
│ 37 │被告邱勝春之自白│邱勝春坦認以2,000元代價,販 │
│ │ │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38 │被告謝水生之自白│謝水生坦認以2,000元代價,販 │
│ │ │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
│ 39 │被告鍾鎮金之供述│鍾鎮金坦認欲圖小利,委由李錦│
│ │ │城重新申辦護照之事實 │
├───┼────────┼──────────────┤
│ 40 │被告陳采諭之供述│陳采諭辯稱未曾申辦護照云云 │
├───┼────────┼──────────────┤
│ 41 │被告李盛基之供述│李盛基辯稱確有委託徐振傑申辦│
│ │ │護照之事實,但後來就沒有下文│
│ │ │云云 │
├───┼────────┼──────────────┤
│ 42 │被告邱大順之供述│邱大順辯稱確有委託徐文里代辦│
│ │ │護照,欲出國遊玩云云 │
├───┼────────┼──────────────┤
│ 43 │被告朱珈漪之供述│朱珈漪供稱係邱大順要求將身分│
│ │ │證件及相片交付,由邱大順去辦│
│ │ │理護照之事實 │
├───┼────────┼──────────────┤
│ 44 │被告林月琴之供述│林月琴坦認委由徐文里申辦護照│
│ │ │,且知悉是要辦給別人使用之事│
│ │ │實 │
├───┼────────┼──────────────┤
│ 45 │被告劉志龍之供述│劉志龍辯稱委由徐文里申辦護照│
│ │ │,但無下文云云 │
├───┼────────┼──────────────┤
│ 46 │被告陳黎馨之供述│陳黎馨辯稱委由劉志龍申辦護照│
│ │ │但未取得新護照之事實 │
├───┼────────┼──────────────┤
│ 47 │被告宋景洪之供述│宋景洪供稱因為與徐文里有好,│
│ │ │所以委請徐文里辦護照,但嗣後│




│ │ │未取得護照之事實 │
├───┼────────┼──────────────┤
│ 48 │被告李慶釗之供述│李慶釗辯稱委由徐文里申辦護照│
│ │ │,但無下文云云 │
├───┼────────┼──────────────┤
│ 49 │被告黃鳳玉之供述│林國盛為其配偶,黃鳳玉將護照│
│ │ │交由林國盛變賣之事實 │
├───┼────────┼──────────────┤
│ 50 │證人江文雄之證述│江德水江文雄父親,擅將其護│
│ │ │照變賣之事實 │
├───┼────────┼──────────────┤
│ 51 │證人江秋琴之證述│(1)江秋琴為新和平旅行社員 │
│ │ │ 工 │
│ │ │(2)邱孔源、梁惠菁劉燕樑
│ │ │ 與江德水之護照係由風玉 │
│ │ │ 英送件或取件的 │
│ │ │(3)廖文魁陳春珍係由徐宗 │
│ │ │ 騰送件或取件的 │
│ │ │(4)邱勝春、劉苗貴、林月琴
│ │ │ 、黃秀鈴黃鑫光、徐相 │
│ │ │ 博、鍾志偉江碧玉、徐 │
│ │ │ 鎮西、莫雲昌張金祥、 │
│ │ │ 江文雄李煥梅邱源盛
│ │ │ 、劉鑫祥、甲○○、劉振 │
│ │ │ 權、江欣宜王勝發、鍾 │
│ │ │ 鎮金、李慶釗宋景洪、 │
│ │ │ 劉巧珍、劉志龍邱大順
│ │ │ 、朱珈漪、蕭玉嬌與陳黎 │
│ │ │ 馨之護照係由徐文里送件 │
│ │ │ 或取件的 │
├───┼────────┼──────────────┤
│ 52 │證人劉俐葳之證述│(1)劉俐葳係榮泰旅行社員工 │
│ │ │(2)廖文魁、邱孔源、陳春珍
│ │ │ 、黃鳳玉梁惠菁、林國 │
│ │ │ 盛、蕭秀美、張淑芬、黃 │
│ │ │ 秀鈴、黃鑫光楊美玲、 │
│ │ │ 江德水徐相博江耀豐
│ │ │ 、謝銘森、謝其明、徐鎮
│ │ │ 西、廖朝傳吳清良、張 │
│ │ │ 金祥與張淑珍巴拉圭、 │




│ │ │ 土耳其簽證係徐炳清所委 │
│ │ │ 託辦理 │
│ │ │(3)邱勝春、劉燕樑莫雲昌
│ │ │ 、吳佳德吳昌達與鍾志 │
│ │ │ 偉之土耳其簽證係由徐炳 │
│ │ │ 清委託辦理 │
│ │ │(4)徐志青林筱玲王浩宇
│ │ │ 、吳明龍邱源盛、徐明 │
│ │ │ 雄、黃玉琴、劉鑫祥、邱 │
│ │ │ 芝律、李煥梅、張曉丹、 │
│ │ │ 江文雄劉燕輝與龍私家 │
│ │ │ 之巴拉圭簽證係由徐炳清
│ │ │ 辦理 │
├───┼────────┼──────────────┤
│ 53 │證人楊婕妤之證述│(1)楊婕妤為永慶旅行社員工 │
│ │ │(2)林國盛黃鳳玉之護照申 │
│ │ │ 請由徐振傑與張淑芬遞件 │
│ │ │ ,嗣後林國盛黃鳳玉親 │
│ │ │ 自來旅行社領取辦好的護 │
│ │ │ 照 │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