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哲夫
趙水
趙漢斌
高筱俞
葉信良
蕭鳳珠
趙慧琪
趙學禮
趙汶浚
趙韋綸
余明忠
趙昌詮
趙信陵
趙芳筠
趙福文
趙寶珠
趙忻筠
方俐予
吳芳儀
周聖
周家鋐
周祺曄
吳俊諭
許麗芬
許蕙茹
徐佩如
楊震東
楊鐵城
趙泉源
趙水慶
邱秀香
趙志榮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選偵
字第9 號、第13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選偵字第18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哲夫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參年。
趙水、趙漢斌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緩刑貳年,並各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各褫奪公權貳年。
趙學禮、趙汶浚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褫奪公權壹年。
高筱俞、葉信良、蕭鳳珠、趙慧琪、趙韋綸、余明忠、趙昌詮、趙信陵、趙芳筠、趙福文、趙寶珠、趙忻筠、方俐予、吳芳儀、周聖、周家鋐、周祺曄、吳俊諭、許麗芬、許蕙茹、徐佩如、楊震東、楊鐵城、趙泉源、趙水慶、邱秀香、趙志榮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緩刑貳年。各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趙哲夫、趙水 、趙漢斌、趙學禮、趙汶浚、高筱俞、葉信良、蕭鳳珠、趙 慧琪、趙學禮、趙汶浚、趙韋綸、余明忠、趙昌詮、趙信陵 、趙芳筠、趙福文、趙寶珠、趙忻筠、方俐予、吳芳儀、周 聖、周家鋐、周祺曄、吳俊諭、許麗芬、許蕙茹、徐佩如 、楊震東、楊鐵城、趙泉源、趙水慶、邱秀香、趙志榮等人 (下稱被告趙哲夫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一)及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二)之記 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趙哲夫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 被告趙哲夫等人已為認罪之意思表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 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 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11 條、第28條、第14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37條第2 項。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選偵字第9號
105年度選偵字第13號
被 告 趙哲夫 男 7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水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
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漢斌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
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筱俞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
巷00號1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信良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
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鳳珠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慧琪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學禮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汶浚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韋綸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余明忠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號
居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昌詮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0巷00弄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信陵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號7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芳筠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0鄰○○路00
巷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福文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
號
居臺北市○○區○○里○○街00號(
地下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寶珠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忻筠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方俐予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芳儀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聖 男 56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路○
○巷00號
居桃園市○○區○○里○○路0段0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家鋐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祺曄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俊諭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麗芬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苗栗縣○○鎮○○里0鄰○○○村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蕙茹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苗栗縣○○鎮○○里0鄰○○○村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佩如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苗栗縣○○鎮○○里0鄰○○○村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震東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0鄰○○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鐵城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弄00號
居苗栗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泉源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0鄰○○路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水慶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
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秀香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志榮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一)趙哲夫係登記民國103年11月29日選舉(下稱103年五合一 選舉)之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候選人,趙水為趙哲夫 之胞弟,其位於苗栗縣秀水里之住處與趙哲夫之住處相鄰 ,趙漢斌與趙哲夫、趙水為遠房親戚,稱2人為「堂哥」 。趙哲夫、趙水、趙漢斌等3人為求趙哲夫之里長選舉增 加得票數,獲得勝選,竟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接續 與其他同案被告他人為以下犯罪事實(三)至(二八)之 犯行,共同支持趙哲夫競選秀水里里長之選舉。趙漢斌並 曾於103年4月份某日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傳送「同 學們有戶籍在秀水或要遷入4月28日前. . . 我宗親會招 待2天1夜花蓮海洋港及住宿. . . 找我拿卷!」、「一人 一張!免費2人享受」等訊息以招募不特定多數人遷移戶 籍至後龍鎮秀水里。
(二)高筱俞因受前夫葉信良之請託,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 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 縣○○鎮○○里○○00號之1號之事實,竟與葉信良、趙 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4月23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 證等資料交予葉信良後,由葉信良再轉交予趙漢斌,由趙 漢斌於103年4月23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高筱 俞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高筱俞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 ○鎮○○里○○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 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
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三)葉信良於103年4月23日前某時,要求高筱俞將戶籍遷入苗 栗縣後龍鎮秀水里,以支持同年11月29日舉辦之後龍鎮秀 水里里長選舉候選人趙哲夫。高筱俞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 ○○鎮○○里○○00○0號之事實,竟與葉信良、趙漢斌 、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 103年4月23日前某時,將身分證件交與葉信良,再推由趙 漢彬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高 筱俞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0號,嗣 於103年11月29日投票日,高筱俞即領取選票投票,致該 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 結果。
(四)蕭鳳珠為趙水之妻,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 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 ○里○○00號之2號之事實,竟與趙水、趙漢斌、趙哲夫 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3月26日某 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 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0號,以圖投 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 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 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趙慧琪為余昀潔(前已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柒月,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改判處有期徒刑 肆月)之女,稱趙哲夫為大伯,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 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 縣○○鎮○○里○○00號之2號之事實,竟與余昀潔、趙 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3月26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 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 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 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六)趙學禮為趙水之子,稱趙哲夫為大伯,為使趙哲夫能於10 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 於苗栗縣○○鎮○○里○○00○0號之事實,竟與余昀潔 、趙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 聯絡,於103年4月1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 身分證等資料交予余昀潔後,由余昀潔於103年4月1日某 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趙學禮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而將趙學禮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0 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趙學禮並且於 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 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七)趙汶浚為趙水之子,稱趙哲夫為大伯,為使趙哲夫能於10 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 於苗栗縣○○鎮○○里○○00○0號之事實,竟與余昀潔 、趙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 聯絡,於103年4月1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 身分證等資料交予余昀潔後,由余昀潔於103年4月1日某 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趙汶浚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而將趙汶浚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0 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趙學禮並且於 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 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八)趙韋綸為余昀潔(前已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柒月,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改判處有期徒刑 肆月)之子,稱趙哲夫為大伯,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 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 縣○○鎮○○里○○00號之2號之事實,竟與余昀潔、趙 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4月1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 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 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 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九)余明忠與趙哲夫有姻親關係,趙哲夫為余明忠姊夫之胞兄 ,余明忠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 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 號之2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 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6月19日某時前往後龍 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 至苗栗縣○○鎮○○里○○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 ,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 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 之結果。
(十)趙昌詮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為趙昌詮之堂哥,趙 昌詮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 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
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 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3月31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 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 ○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 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 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十一)趙信陵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為趙昌詮之遠房堂 哥,趙信陵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 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 ○○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 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25日前某時許 ,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交予趙國泰後, 由趙國泰於103年4月25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 為趙信陵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栗 縣○○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 順利當選,趙信陵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 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 確之結果。
(十二)趙芳筠與趙哲夫有遠房親戚關係,稱趙哲夫為伯父,趙 芳筠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 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 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 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25日前某時許,先將 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交予趙國泰後,由趙國 泰於103年4月25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趙芳 筠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 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 選,趙信陵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 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 果。
(十三)趙福文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為趙福文之堂哥, 趙福文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 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 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 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5月5日某時前往後龍 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 移至苗栗縣○○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 ,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 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 正確之結果。
(十四)趙寶珠與趙哲夫為兄妹關係,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 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 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 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3月26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 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 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 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五)趙忻筠與趙哲夫為兄妹關係,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 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 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 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3月26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 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 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 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六)方俐予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稱趙哲夫為舅舅,方俐予 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 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 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趙漢斌及余昀潔基於虛設戶 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1日前某時許, 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交予余昀潔後,由 余昀潔於103年4月1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 方俐予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 ○○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 利當選,方俐予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 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 之結果。
(十七)吳芳儀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稱趙哲夫為舅舅,吳芳儀 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 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 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趙漢斌及余昀潔基於虛設戶 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1日前某時許, 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先交與母親趙忻筠 ,再轉交予余昀潔後,由余昀潔於103年4月1日某時前 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吳芳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 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號,以圖 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吳芳儀並且於103年
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 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八)周聖、周家鋐、周祺曄等3 人為使趙哲夫能於103 年 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均明知無居住 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忻筠、 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 聯絡,於103 年4 月18日前某時許,周聖等3 人先將 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先交與趙忻筠,由趙忻 筠於103 年4 月18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周 聖等3 人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 栗縣○○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 能順利當選,周聖? 等3 人並且均於103 年11月29日前 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 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九)吳俊諭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 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 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 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6月16日前某時許,先 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先交與蕭鳳珠,由蕭 鳳珠於103年6月16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吳 俊諭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 ○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 當選,吳俊諭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 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 結果。
(二十)許麗芬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為許麗芬之舅舅, 許麗芬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 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 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 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3月27日某時前往後龍 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 移至苗栗縣○○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 ,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 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 正確之結果。
(二一)許蕙茹係許麗芬之女,亦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 為許麗芬之舅公,許蕙茹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 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 ○○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 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3月
27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號, 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 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 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二)徐佩如與趙哲夫有姻親關係,徐佩如為使趙哲夫能於 103年五合一選舉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 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 、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3月27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 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 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 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三)楊震東受許麗芬之託,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 舉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 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許麗芬、趙哲夫、趙水 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4月24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 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