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信安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8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 月1 日上午10時12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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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 年度雄簡字第5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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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付 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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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九十五年十月六│壹拾萬元 │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VB0000000 │第一銀行左營分行│
│ │日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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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九十五年十一月│參萬捌仟玖佰元 │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VB0000000 │第一銀行左營分行│
│ │十五日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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