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2351號
KSEV,96,雄簡,2351,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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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2351號
原   告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北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0 元,經本院於民 國96年3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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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