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惠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信安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15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 月20日下午3 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出貨單、銷貨傳票、售後服務紀錄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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