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45號
PCDV,106,訴,1045,2017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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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45號
原   告 黃正南
訴訟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
被   告 大快樂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訴外人鄒春發巫靈仙為夫妻,渠等合資並共同經營俊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舜公司),由巫靈仙擔任法定代 理人。
㈡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5日借款新臺幣(下同)937,800元予巫 靈仙,並由俊舜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105年8月18 日清償,鄒春發巫靈仙並交付以俊舜公司為發票人、發票 曰期為105年8月18日,金額為937,800元之支票一紙交予原 告作為清償。惟至105年8月18日當天,鄒春發巫靈仙前來 向原告商量,表示先清償20萬元,取回先前交付之上開俊舜 公司開立之937,800元之支票,其餘借款737,800元則請求原 告同意延至同年9月12日及同年月26日分二期清償,並提出 票號為AJ0397725、發票人為被告、受款人為俊舜公司、發 票日為105年11月3日、金額為901,636元之支票一紙(下稱 系爭支票)作為借款之擔保,並向原告表示俊舜公司對被告 有901,636元之貨款債權,於105年11月3日屆清償期,故保 證渠等會在105年9月份清償向原告之借款,以換回被告之系 爭支票,若屆時未清償,就要提供俊舜公司帳戶及大小章交 付原告,讓原告直接提示兌現被告開立之系爭支票,原告見 渠等信誓旦旦,便勉為其難地答應。鄒春發巫靈仙同時並 交付票號分別為EAA9218958及EAA9218959,俊舜公司為發票 人,發票日期分別為105年9月12日及105年9月26日、金額分 別為368,900元之支票2紙作為清償。巫靈仙並簽立借款同意 書(原證4),且以俊舜公司為連帶保證人。
㈢於105年9月12日應清償第一期借款368,900元之當日,鄒春 發與巫靈仙又前來向原告表示要先清償5萬元,餘318,900元 延至105年10月11日清償,原告同意後,渠等以票號為EAA92 18964、俊舜公司為發票人、發票日期為105年10月11日、金 額為318,900元之支票1紙交付予原告,來換回前揭票號為EA



A9218958、發票日期為105年9月12日之支票1紙。詎料,前 揭票號分別為EAA9218959、EAA9218964,發票日分別為105 年9月26日、同年10月11曰之支票2紙經原告提示後均因存款 不足無法兌現,鄒春發巫靈仙二人均告失蹤,俊舜公司亦 人去樓空,故巫靈仙與俊舜公司對原告尚有687,800元借款 之連帶債務尚未清償。原告因此代位俊舜公司發函請求被告 給付貨款,為被告所拒絕給付,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㈣俊舜公司得請求被告給付貨款901,636元: 查鄒春發巫靈仙信誓旦旦地向原告表示俊舜公司對被告有 一筆901,636元之債權於105年11月3日屆清償期,且以被告 交付俊舜公司之系爭支票為憑,故俊舜公司對於被告有901, 636元之貨款債權存在,堪信為真。
㈤原告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俊舜公司請求被告給付其中 687,800元之貨款予俊舜公司,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 查原告對巫靈仙尚有687,800元之借款債權,且俊舜公司就 該借款應對原告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今因俊舜公司法定代 理人巫靈仙及實際參與經營者鄒春發已逃匿失連,俊舜公司 亦已人去樓空,被告公司之系爭支票亦在原告處,俊舜公司 顯然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貨款債權,原告因保全對俊舜公司 687,800元借款之連帶保證債權,自得以自己之名義,請求 被告給付貨款中之687,800元予俊舜公司由原告代為受領之 。
㈥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俊舜公司68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
㈠被告為經營照明設備工程、電子材料批發之公司,自103年 起與俊舜公司有商業上往來,基於雙方往來信任關係,故交 易模式均以口頭訂約方式為之。又巫靈仙為俊舜公司之董事 長,鄒春發為俊舜公司之董事,鄒春發係實際代表俊舜公司 與被告交易之人,合先說明。
㈡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記載受款人為俊舜公司,並為禁止背 書轉讓之劃線支票。系爭支票係105年8月間被告向俊舜公司 訂購燈具,雙方約定俊舜公司應於105年10月初交貨,以供 被告為其他買賣之用,被告遂於105年8月間簽發系爭遠期支 票予俊舜公司,便於俊舜公司銀行票貼,惟鄒春發於同年9 月18日打電話告知被告法定代理人,稱其公司財務已面臨倒 閉,無法經營,故無法於雙方約定時間出貨燈具予被告,被 告同時請求鄒春發返還系爭支票,詎料鄒春發竟稱系爭支票



已遺失,嗣後即拒不見面、人去樓空。被告因此就系爭支票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並已經鈞院106年度除字 第125號除權判決宣示系爭支票無效。
㈢至於原告所提原證9之銷貨單影本、原證10之統一發票影本 ,這是當時為了要沖帳用,所以俊舜公司要被告先開發票, 簽銷貨單則是為了要證明有開發票,但實際上俊舜公司還沒 有交付貨品。如果俊舜公司實際有交付貨品,需另外開出貨 單與被告簽收。原證9之銷貨單上的日期,是被告訂貨的日 期,實際上預定之出貨日是在105年的10月初。惟105年9月 中,俊舜公司告知經營不下去,表示無法出貨,被告有向俊 舜公司要回系爭支票,俊舜公司稱系爭支票已遺失,被告因 此才去聲請除權判決。之前兩造在調解庭時,原告並沒有提 出原證9、10,現在突然有這些東西,被告懷疑原告與俊舜 公司有聯絡,試圖要騙被告之貨款,且原告所提原證10之發 票並沒有蓋發票章。之前俊舜公司也有拿被告的票據跟地下 錢莊借款,也有另外地下錢莊的人來找被告。被告也要告竣 舜公司詐欺。
㈣是故俊舜公司未依約履行給付貨物之義務,被告自無給付貨 款義務,俊舜公司對於被告並無貨款債權存在,原告亦無貨 款請求權可資代位。
㈤被告除受俊舜公司前開未履約之損失外,另與鄒春發為實際 負責人之「晟豐綠能有限公司」(形式負責人為鄒春發之女 鄒宜琳)間亦有交易往來,自105年9月間至11月間亦有5張 支票跳票,致被告損失3,289,504元,業據被告於105年12月 15日聲請支付命令在案。因鄒春發巫靈仙鄒宜琳均已逃 逸無蹤,被告亦求償無門,損失極為慘重,況被告實不知悉 鄒春發巫靈仙竟將系爭支票供為原告擔保,致同屬被害人 之被告更無所適從。
㈥查俊舜公司並未如期出貨予被告,業如前述,被告自無須給 付系爭貨款予俊舜公司。是俊舜公司對被告並無債權存在, 依上開說明,原告要無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俊舜公司請 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之餘地,故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 ㈦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 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代位權係債權人代行債務人 之權利,故代行者與被代行者之間,必須有債權債務關係之 存在,否則即無行使代位權之可言,此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



字第1274號判例意旨可參。次按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 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 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 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上開規定旨在穩定公 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 公司負責人如違反該條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 認為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此並有最高法院 74年台上字第703號民事判例要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59號解釋可參。
四、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巫靈仙積欠其借款債務687,800元未清 償,並由訴外人俊舜公司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一節, 固據提出巫靈仙與俊舜公司於105年8月18日簽立之「借款同 意書」影本一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惟查, 俊舜公司所營事業為照明設備製造業等業務,而非以保證為 業務,且其公司章程亦無規定該公司得為保證,有該公司變 更登記表影本及公司章程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4至87頁、 第81至83頁)。是本件縱如原告主張,俊舜公司簽立前開借 款同意書,而應邀為巫靈仙對原告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屬 實,亦已違反前述公司法之規定,此項保證契約對於俊舜公 司自不發生效力。因此,俊舜公司就巫靈仙對原告之借款債 務,自不負連帶保證之責。職是,原告對俊舜公司並無其所 主張之連帶保證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依前開說明,原 告即無代位俊舜公司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之代位權可言。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主張代位俊舜公司請求被 告給付貨款(買賣價金),而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俊舜公司 68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一一審酌,附 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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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豐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快樂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