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6年度,591號
MLDM,106,苗簡,591,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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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佳欣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參包(驗餘淨重共零點零貳參參公克,含包裝袋共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增列「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供述、苗栗縣警察局竹南 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查獲葉佳欣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 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對 照表、扣案物照片」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 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 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是核被告葉佳欣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 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素行、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查本案扣案之白色粉末共3 包(驗餘淨重共計0.0233公克)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該院民國105 年12月1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驗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扣案之毒品照片在卷可佐(見毒偵 卷第25、31、56頁),是扣案之白色粉末共3 包,確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扣案海洛因所用之包 裝袋共3 只,因內含極微量之海洛因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376號
被 告 葉佳欣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0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佳欣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在新竹縣○○鎮○○路000巷 00號吳聲孟(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住處, 發現吳聲孟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0. 0233公克)藏置於其遺留上址住處之包包內,竟基於持有第 一級毒品之犯意,將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帶走而非法持有 之。嗣於105年10月18日15時40分許,在苗栗縣○○鄉○○ 村0鄰○○路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0.0233公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佳欣於本署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不 諱,並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0.0233公克 )扣案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1100383號 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



重0.0233公克),因吳聲孟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尚偵辦 中,故本案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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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