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簡字,96年度,5號
MKEM,96,馬簡,5,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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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馬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
第566號)及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存摺及提款卡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如 交予他人,經常成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而作為取得贓款及掩 飾犯行之用途,甲○○在可預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故 購買或借用他人帳戶使用,可能以該帳戶供作恐嚇取財及詐 欺取財之上述用途,且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下,竟基於 幫助他人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5 年7 月中旬某日,在台中市○○路合作金庫外,提供自己向金融 機構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三個帳戶,以每個帳戶新台幣(下同 )2,000元之代價,而將存摺、印章、提款卡連同密碼,一 次同時交付給綽號「老闆」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總計得款 6,000元,如附表一所示三個帳戶,隨即輾轉移由詐騙及恐 嚇集團陸續使用,情形如下:
(一)黃建文、張武鵬(檢察官已另行起訴)等恐嚇集團成員,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在竊得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擁有之汽車或賽鴿後, 以電話向各該被害人恐嚇取財,揚言如不付款,將無法取 回汽車或賽鴿等語,各該被害人因心生畏懼,除曾錫騰匯 款失敗外,其餘均依指示,將附表二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 編號一所示甲○○帳戶內。
(二)某詐欺集團中姓名不詳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95年8月4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至屏東縣枋山鄉公 所聯絡邱霄雯,並冒充邱霄雯老師,向邱霄雯要求匯款, 使邱霄雯陷於錯誤,於當日上午11時33分許,匯款6,000 元至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甲○○帳戶內。
(三)某詐欺集團中姓名不詳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95年8月9日上午9時35分許,撥打電話聯絡葉美,並 冒充葉美友人吳森隆要求借款,使葉美陷於錯誤,於當日 上午9時51分許,借用友人帳戶,匯款11,280元至附表一 編號三所示甲○○帳戶內。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幫助犯行 ,辯稱:不知帳戶交付他人會成為犯罪工具云云。然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三個帳戶,為被告申請開立,被告於95年7 月中旬某日,在台中市○○路合作金庫外,將該等帳戶之 存摺、印章、提款卡連同密碼,以每個帳戶2,000元之代 價,一併提供「老闆」使用,得款6,000元之事實,業據 被告自承在卷,且有各該帳戶開戶申請資料及交易往來明 細可資佐證。
(二)上述三個帳戶,隨即成為恐嚇及詐欺集團取得贓款之工具 ,另案被告黃建文、張武鵬等恐嚇取財集團成員,陸續於 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俗稱擄車勒贖或擄鴿勒贖之方式 ,對各該被害人實施恐嚇取財犯行,贓款均匯入如附表二 編號一所示帳戶;另有詐欺集團成員,對於被害人邱霄雯 、葉美分別實施詐欺取財犯行,贓款分別匯入附表二編號 二、編號三等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黃建文、張武鵬、如 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害人、邱霄雯、葉美等人證述在卷,並 有各該帳戶往來明細在卷可查。
(三)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 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 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 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衡諸常情,一般國人向金融機構開 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限制,若係正當用途,大可光明正 大,自行申請供己使用,何必向他人收購?又帳戶之用途 係用來存提款項,而存摺、印章、提款卡等均係個人重要 之物件,並具有一定金融交易目的及識別意義,一旦有人 收購他人帳戶及上開物品供作不明使用,依一般認知,必 是隱身幕後之使用人欲利用人頭帳戶掩飾犯行免於遭人追 查,自極易令人得知與不法犯罪相關;近來,利用恐嚇綁 架親友、佯稱退稅等恐嚇或詐欺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 犯罪多數均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並經媒體廣為報導, 已成眾所週知之事,被告自無例外,被告自承並不知「老 闆」之真實身分,則被告既屬心智成熟之成年人,豈有可 能輕率交付自己申辦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予該人 ,此顯與常情不符,顯然被告應可預見「老闆」利用該帳 戶係為供向不特定人詐取財物之用,是被告當可預見其行 為足以對借用帳戶之人所實施之犯罪發生助力,被告具有 幫助恐嚇取財、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所為 相反抗辯,自不足採。本案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 定。
三、核被告所為,有關幫助恐嚇集團實施附表一所示各該恐嚇取 財既未遂行為部分,應對被告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 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有關幫助詐欺集團對被害人



邱霄雯、葉美實施詐欺取財行為部分,應對被告論以刑法第 30 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且均應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一次交付附表一所 示三個帳戶之行為,同時構成上述恐嚇取財、詐欺取財罪名 ,應從一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檢察官雖僅就被告幫助詐 欺葉美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此部分與被告其他部分犯 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論斷。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可查,素行尚佳,其因一時貪圖小利,致有本件犯行,所得 雖然不高,但促成多人財產受損,且造成集團犯罪難以查緝 之結果,危害不小,念其犯罪後尚稱坦白,因而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 帳    號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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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0號 │被害人如│
│ │公司彰中分行 │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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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被害人邱│
│ │公司彰化分行 │10號 │霄雯 │
├──┼──────────┼────────┼────┤
│ 03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被害人葉│
│ │彰化光復路郵局 │號 │美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恐嚇時間│付款時間│ 恐嚇項目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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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振河 │95.07.28│95.07.28│ 鴿子 │3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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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紀明溪 │95.07.27│95.07.31│ 自小客車 │2000 │
│ │ │ │ │ CY-5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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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蘇泳鴻 │95.07.27│95.07.31│ 自小客車 │10000 │
│ │ │ │ │ J2-6030 │ │
├──┼────┼────┼────┼─────┼───┤
│ 4 │謝慶木 │95.08.01│95.08.01│ 鴿子 │1800 │
├──┼────┼────┼────┼─────┼───┤
│ 5 │梁永青 │95.08.02│95.08.03│ 自小客車 │30000 │
│ │ │ │ │ 8432-LB │ │
├──┼────┼────┼────┼─────┼───┤
│ 6 │楊演麟 │95.08.07│95.08.07│ 鴿子 │1500 │
├──┼────┼────┼────┼─────┼───┤
│ 7 │廖英星 │95.08.07│95.08.07│ 鴿子 │3200 │
├──┼────┼────┼────┼─────┼───┤
│ 8 │張清典 │95.08.03│95.08.07│ 自小客車 │20000 │
│ │ │ │ │ Q8-17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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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振華 │95.08.07│95.08.08│ 鴿子 │2000 │
├──┼────┼────┼────┼─────┼───┤
│ 10 │盧天佑 │95.08.07│95.08.09│ 自小客車 │23000 │
│ │ │ │ │ E4-96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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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林永明 │95.08.11│95.08.11│ 鴿子 │1850 │
├──┼────┼────┼────┼─────┼───┤
│ 12 │吳科哲 │95.08.11│95.08.11│ 鴿子 │1640 │
├──┼────┼────┼────┼─────┼───┤
│ 13 │葉秋金 │95.08.11│95.08.11│ 鴿子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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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黃泰源 │95.08.11│95.08.11│ 鴿子 │2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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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吳振文 │95.08.11│95.08.11│ 鴿子 │2340 │
├──┼────┼────┼────┼─────┼───┤
│ 16 │李玉玲 │95.08.11│95.08.11│ 鴿子 │2330 │
├──┼────┼────┼────┼─────┼───┤
│ 17 │蔡慶鴻 │95.08.11│95.08.11│ 鴿子 │2332 │
├──┼────┼────┼────┼─────┼───┤
│ 18 │林保 │95.08.11│95.08.11│ 鴿子 │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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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連陳阿 │95.08.11│95.08.11│ 鴿子 │2350 │
├──┼────┼────┼────┼─────┼───┤
│ 20 │張學良 │95.08.11│95.08.11│ 鴿子 │2040 │
├──┼────┼────┼────┼─────┼───┤
│ 21 │林豐榮 │95.08.11│95.08.11│ 鴿子 │2150 │
├──┼────┼────┼────┼─────┼───┤
│ 22 │任進德 │95.08.11│95.08.11│ 鴿子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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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彭銀漢 │95.08.11│95.08.11│ 鴿子 │1650 │
│ │ │ │95.08.14│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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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張添達 │95.08.14│95.08.14│ 鴿子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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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林福財 │95.08.14│95.08.14│ 鴿子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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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林焜招 │95.08.14│95.08.14│ 鴿子 │2539 │
├──┼────┼────┼────┼─────┼───┤
│ 27 │陳進龍 │95.08.14│95.08.14│ 鴿子 │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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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張銀硯 │95.08.14│95.08.14│ 鴿子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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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胡合明 │95.08.14│95.08.14│ 鴿子 │4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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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陳 廣 │95.08.14│95.08.14│ 鴿子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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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王秀霞 │95.08.14│95.08.14│ 鴿子 │2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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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邱盛松 │95.08.14│95.08.14│ 鴿子 │2051 │
├──┼────┼────┼────┼─────┼───┤




│ 33 │魏世明 │95.08.14│95.08.14│ 鴿子 │2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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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朱陽地 │95.08.14│95.08.14│ 鴿子 │2000 │
├──┼────┼────┼────┼─────┼───┤
│ 35 │曾錫騰 │95.08.14│95.08.14│ 鴿子 │匯款失│
│ │ │ │ │ │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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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李水蛟 │95.08.14│95.08.14│ 鴿子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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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李連春 │95.08.14│95.08.14│ 鴿子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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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陳鴻謀 │95.08.16│95.08.16│ 鴿子 │2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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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