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簡字第16號
原 告 英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虎簡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雖在「雲林縣元長鄉」,而依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然 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委託授權書」第六條附則內第三項「合 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該合意 管轄法院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而被告又於審理中抗 辯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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