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57號
KSDV,96,除,257,200703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美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因遺失,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5年7 月21日以95年度催字第1084號裁定,對持有上開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8 月8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95年7 月21日以95年度催字第1084 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 聲請人於95年8 月8 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權調 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登報紙1 份在卷可稽,堪予 認定。又所定7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3 月8 日期滿, 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到庭陳 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毛妍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1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