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54號
KSDV,96,除,254,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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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89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9 月13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 單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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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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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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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梁富山 │寶華銀行五│000-000-0000│31,500元 │95年7月20日 │BB0000000 │ │
│ │ │福分行 │6-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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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