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17號
KSDV,96,除,217,200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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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宗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5年7 月26日以95年度催字第1022號裁定,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8 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95年7 月26日以95年度催字第10 22號裁定,准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 於95年8 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 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有刊報證明1 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 。又所定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2 月11日期滿,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同 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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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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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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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興發工業股│彰化銀行建│00000000000-│16,101元 │95年5月15日 │CR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興分行 │8-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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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