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拍賣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952號
KSDV,96,訴,952,200703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6年2 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