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下1.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王玉霞即玉霞企業行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6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玉霞即玉霞企業行於民國(下同)95 年6 月28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並邀同其餘被告丙○○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500,000 元,約定 借款期間自95年7 月3 日起至98年7 月3 日止,依年金法平 均攤還本息並按年息7.25% 固定計付利息。上述借款遲延履 行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並按借款餘額自應償 付之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此有被 告立具之借據乙紙可稽,其餘借款約定事項並簽具授信約定 書為憑。詎料被告王玉霞即玉霞企業行於95年10月6 日經票 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2 款 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一次清償 ,經就被告王玉霞即玉霞企業行為擔保債權提供設定質權之 500,000 元定存單為抵銷後,計尚欠本金1,744,123 元及如 後(附表一)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丙○○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前述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求為判決, 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 交易明細表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 、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序│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 違約金計算 │
│ │ ├───────┬───┤ │
│號│(新台幣) │期 間 (民國)│利 率│ 期間及利率 │
├─┼─────┼───────┼───┼───────┤
│1 │1,744,123 │自民國95年12月│ 7.25%│自民國96年1 月│
│ │元整 │12日起至清償日│ │13日起逾期在6 │
│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以上者,就超過│
│ │ │ │ │部份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債權本金合計:1,744,123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