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453號
KSDV,96,聲,453,2007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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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為聲請人對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等提起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0 號清償借款一案,為被告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係於民國95年10月3 日提起如主文所 示之民事事件,詎被告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謝安闕旋於同年月12日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 任特別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又乙○○為謝 安闕之兄,且擔任被告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 之連帶保證人,宜由其擔任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 理人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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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