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4號
原 告 營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9萬24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8日
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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