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5號
原 告 祝維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
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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