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宗亮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執
聲付甲185),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宗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宗亮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7 年1 月4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