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58號
PCDV,106,補,2058,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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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陳連興
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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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