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陳連興
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