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57號
PCDV,106,補,2057,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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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吳岳恩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陳益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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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