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68號
KSDV,96,拍,368,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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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2年8 月9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2年8 月6 日起至民國112 年8 月5 日 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 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3年6 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0,05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6 月24日,利息按債務契約所載計算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 一件、借據、保證書及授信約定事項影本各一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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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